金融危机之后,银监会正在加强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
昨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在梳理现有相关指引的基础上,银监会出台了统一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指引。
为了有效保证薪酬与风险挂钩,监管层此次要求银行引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对激励约束机制、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评价、信息披露等问题做出规范,而在此前相关文件中,并没有涉及上述内容。
“如果将巴塞尔协议III比喻成一部汽车的质量指标,那么公司治理就是对驾驶员的技术要求。”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加强公司治理与提高资本充足水平一样,是巴塞尔委员会为国际金融改革制定的主线之一。
薪酬与风险挂钩
在银行薪酬机制上,《意见稿》要求其“体现各类风险与成本相抵扣、长期与短期激励相协调,人才培养和风险控制相适应,并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的实施和竞争力提升”。
为了保证薪酬与风险挂钩,监管层此次要求银行引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应提高延期支付比例。
延期支付背后的逻辑是,发生概率低、破坏力大的“烂尾风险”,在事前很难监测,推迟支付制度会降低相关人员的风险承担动机。
除了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之外,监管层还在特定情况下对银行高管人员的薪酬做出了限制,《意见稿》规定,在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没有达到监管要求、资产质量出现大幅下降、出现其他重大风险或盈利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下,应当严格限定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及其薪酬。
《意见稿》还规定,银行的薪酬委员会负责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监督方案实施。
事实上,将“薪酬与风险挂钩”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界的共识,今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名为《将薪酬制度与风险、业绩挂钩的方法》的报告,巴塞尔委员会希望在国际范围内,银行能在更广泛的领域采用健全的薪酬制度。
2011年3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规范了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高管人员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的薪酬制度,而财政部、人保部等部委也曾经发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高管、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
多维度履职评价
履职评价体系的构建也是《意见稿》的一大“创新”,除了银行内部的多维度评价外,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也在考虑之中。
监管层要求从董事和监事自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评价、董事会评价和监事会评价及外部评价等多个维度进行评价。而其中,监事会负责对商业银行董事和监事履职的综合评价,监管层则对履职评价进行监督,另外,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也在考虑之中。
《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对董事和监事的履职评价体系,明确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标准,建立并完善董事和监事履职与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