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在公司上班,却被要求与下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人事主管被迫签“阴阳合同”
怀孕后再遭遇“被离职”
渝北区一家公司的人事主管怀孕不久,公司却要求她到北碚上班,而且立即派人接替她的岗位;
在医生建议她休息保胎的第二天,公司以她没有去北碚上班为由,停发了她的工资,之后又停办了她的社保。
日前,渝北区法院以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为由,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金1.89万元,并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5130元。
怀孕后遭调动工作
今年33岁的邹某,家住渝北区,2005年12月2日应聘到位于渝北区的我市一家食品公司任人事助理,之后升任为人事主管。她与公司分别于2006年1月1日、2006年4月2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等。
2007年12月26日,她被食品公司要求与公司下属的广安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后,邹某还是在老地方上班,工作职责也没有变。
邹某诉称,2009年4月她发现自己怀孕。5月初,公司在得知她怀孕后,人事总监便找她谈话,要求她到北碚区的公司上班,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这让她非常苦恼。由于北碚公司的办公条件非常不好,她便拒绝去。5月12日,她上班时发现自己的职位已经被同事代替,公司也不再为她安排职位。
遭遇“被自动离职”
5月14日,她收到广安某公司发出的履职通知,通知要求她务必于当天到北碚的办公地履职,逾期将视为自动离职。
第二天,她找到公司人事总监询问,被告知她已经自动离职,工资在5月14日已经停发。
2009年5月20日,公司以她自动离职为由,停办了她的社保。
一年之后起诉索赔
去年,生下一个女儿的邹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老东家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失业保险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
公司方却表示,该公司与邹某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邹某应该告广安某公司。由于邹某是单方离职,公司不同意支付任何赔偿。
邹某表示,当年之所以要和广安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以辞职相逼。另外,签订合同时还签订了《员工奖惩制度》,该制度是要求她遵守公司的制度,而不是广安某公司的制度。
对于该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她认为不真实,是后来制作的。
法院判公司要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定邹某自2005年12月2日至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与食品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公司在邹某怀孕期间,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而且,公司在违法解除与邹某的劳动关系后,以她自动离职为由停办了她的失业保险,并拒绝向她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导致她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造成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9万元,并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5130元。
重庆晚报记者 王明 通讯员 杨枫 实习生 杜彦 杨宗朋
这样的劳动合同不作数
法院认为,邹某虽与广安某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是否实际履行才是其实质。
邹某举示的相关证据表明,她一直在为食品公司提供劳动。此外,她在2009年的差旅费报销单也显示,审批人是公司副总叶某、财务经理付某。从常理上判断,不是公司员工,不可能由公司审批。
邹某的工资由公司按月发放、社保由公司一直在缴纳,她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始终在公司没有任何变化,即使到最后离职时也一直是由公司的相关人员与她交涉,告知解除事由。因此,可以表明邹某与公司实际具有劳动关系,她与广安某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
此外,邹某一直接受食品公司的制度管理,休息休假、工作安排、上下班等均接受食品公司的管理,并没有广安某公司对她进行劳动管理的任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