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招聘广告隐含什么风险,如何规避?
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因单位存在上述行为致使合同无效的,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单位发布招聘广告,风险之一就是可能涉嫌欺诈,给单位带来的隐患就是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什么样的情形会构成欺诈呢?
所谓欺诈,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构成欺诈的条件是:
一、欺诈必须是故意的,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假的或隐瞒了真实情况,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单位只是对信息疏于核实,没有诱使对方作出错误判断的故意,则不构成欺诈。
二、员工基于错误的的认识签定了劳动合同。如果员工作出签或不签的决定与单位提供的信息或隐瞒的信息无关,即员工即使知道真相也会做同样决定,则仍不构成欺诈。
三、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员工作出错误判断,才构成欺诈。如果隐瞒真实情况只是使该情况处于模糊不明的状态,则不构成欺诈。单位不可能事无巨细一一详述。
员工在决定应聘一家单位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项:1、单位的性质,是外资、民营还是国企,代表了单位的薪资、文化和福利等;2、单位规模,代表单位的成熟度,与个人职业的稳定相关;3、工作地点,离家太远,也是一笔不小的精力支出;4、薪资和职位,是员工就职的主要目的和追求。
以上一些内容是员工决定应聘与否的基本信息,如果单位发布的招聘广告在以上方面存在虚假陈述,或未提供相关信息导致员工产生误解的,则很可能被认定构成欺诈。所谓“未提供相关信息会产生误解”,在此举例说明,比如在上海市发布招聘信息,应聘者有理由相信工作地点就在上海,如果实际上工作地点在安徽而单位未声明,就会涉嫌欺诈;招聘职位为经理的,员工有理由相信该职位还有下属,如果实际上没有下属而单位未声明的,也可能被认定存在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