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送审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和意见。按照新规定,公益性岗位和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发生自然灾害和经济危机时,对未裁员的单位应当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岗位空缺信息。
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就业特困人员
根据送审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街道、乡镇应当建立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就业特困人员。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岗位,应当优先招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据介绍,政府的率先垂范作用,可以带动整个社会形成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是为了维护和改善劳动者生存状况,能够从实际出发帮助就业特别困难人员。
遇经济危机将启动“不裁员补贴”
送审稿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失业、就业应急预案,在发生自然灾害、经济危机时,采取措施,对于符合裁员条件而未予裁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稳定就业补贴。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本市于去年4月出台了《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暂时性政策文件,政策实施后,共有402家企业获得稳定就业岗位、社保补贴批复资金5.18亿元,涉及6.58万名待岗、轮岗职工,有效调控失业率1.1个百分点。去年9月,市人保局再次发出《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这些规定虽然是应对金融危机出台的临时性措施,但具有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稳定就业、预防失业功能。这次将其上升为法规,对今后预防类似情形出现具有重要意义。
灵活就业人员将获就业补贴
送审稿规定,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有用人需求时,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岗位空缺信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和就业补贴。
对自主创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税收优惠、贷款贴息和就业补贴。对通过无固定工作时间、无固定工作场所和无固定收入的灵活方式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补贴。
据介绍,在当前的经济结构下,仅仅依靠经济增长来扩大就业,显然是不够的。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方式的出现与发展是对传统就业模式的一次深层次的变革,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民生活达到一定水平的结果。它适应了职业流动、提高生活质量等多方面的需求。这一规定,有利于发挥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更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规范健康发展。(记者 刘可)
名词解释
就业困难人员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三)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
(五)随军家属;
(六)因绿化隔离、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