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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企业严禁使用"工资面议" 月薪低于1100元禁止招聘
2011-03-01 10:35:08 阅读量:739 来源:昌乐人才网

  记者昨日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市场获悉,今后,企业工资低于1100元将禁止入场招聘。

  3月1日起,烟台上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
、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调整为11.5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60元调整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

  不得使用“工资面议”字眼

  昨天上午10时许,市人力资源市场求职者络绎不绝。在二楼招聘大厅的显眼位置处,张贴着关于烟台最低工资标准的声明,并规定“市区企业最低工资低于1100元不得进场招聘”。

  市就业办副主任彭文瑞表示,市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必须标明岗位、人数、应聘条件、工资待遇等,不能使用“工资面议”字眼。“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收入及生活支出等系列指标测算出来的,具有强制性,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违反。”

  目前,市人力资源市场已对进场企业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其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明确或者违规的,将禁止入内。据悉,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酒店、餐饮、建筑等行业进行整治。对违规最低工资标准的,将责令其限期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将按应付差额的50%—100%支付赔偿金。

  专家:最低标准指少数困难单位

  市就业办副主任彭文瑞提醒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正常的工资发放标准。

  招聘单位在确定职工工资时,应在执行市区月最低工资1100元的标准同时,参考市场成交价位,离市场平均成交工资价位偏差太大则很难招聘到人。